36 甲、乙共有 A 農業用地,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四分之三,甲、乙訂有分管契約而由乙管理,A 地上的農舍為乙單獨所有。乙的農舍及 A 地四分之三應有部分被強制拍賣時,甲主張優先承買,有無理由?
(A)有理由,先買權標的為乙的農舍及 A 地四分之三應有部分
(B)有理由,先買權標的僅為乙就 A 地四分之三應有部分
(C)無理由,因為甲、乙就 A 地原已訂有分管契約而由乙管理
(D)無理由,因為甲優先購買乙就 A 地四分之三應有部分,將造成農舍與 A 地為不同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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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4), B(124), C(43), D(60), E(0) #70874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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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34-1 & 農發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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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34-1 & 
農發條例18第4項 農舍和地需一併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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