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牽狗散步,過馬路時,被開車闖紅燈之乙撞傷頭部,甲自行搭計程車前往醫院,住院就醫。下列何種損害,
甲不得請求賠償?
(A)搭計程車之車資
(B)狗之飼料費
(C)住院醫療之費用
(D)住院期間,僱人看護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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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14284), C(106), D(172), E(0) #706602
統計: A(238), B(14284), C(106), D(172), E(0) #706602
詳解 (共 4 筆)
#1085692
補充常見的變化題:如果,車子是把狗撞死!主人不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因為寵物在民法上算是"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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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815
民§193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96年度台上字第513號
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係指被害以前
無此需要,因為受侵害,始有支付此費用之需要而言。其因身體或健康受
不法侵害,需人長期看護,就將來應支付之看護費,係屬增加生活上需要
之費用,被害人固得請求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89年度台上字第1485號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係指被害人被害以前
並無此需要,因為受侵害始有支付此費用之需要者而言,因此身體受不法
侵害,需住入醫院治療,於住院期間所支付之伙食費,應屬增加生活上需
要之費用,加害人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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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623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加害人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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