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行政機關裁量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B)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C)得決定是否行使裁量權
(D)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統計: A(94), B(303), C(5068), D(637), E(0) #2331751
詳解 (共 10 筆)
C 很矛盾
當你決定不行使裁量權時,其實就是裁量怠惰的一種。
若你決定不行動的話,其實你已經作了[事件輕微,不需處分]的裁量。
假如不分輕重,全部都開罰一樣罰鍰金額,或是今天很懶沒心情,全部都不開罰,就是不行使裁量權,就是裁量怠惰。
但如果覺得案件輕微,警告就好,不罰也可以,就是行使了裁量權了。
經過考量之後不開罰(裁量後)和未經考量不開罰(不行使裁量),意義是不同的。
一、行政裁量意義與限制
(一)行政裁量
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積極之明示授權或消極之默許,於適用法規時,本於行政
目的,於數種可能之法律效果中,自行斟酌選擇一適當之行為為之,而法院之
審查則受限制。(A)
惟裁量並非自由或任意,行政機關須作「合義務之裁量」,即裁量權之行使應
符合授權之目的,並應遵守法律規定之裁量範圍。(C)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二)行政裁量有內、外部的限制
1 外部限制: 應受法規的拘束,包括憲法、法律原則、法律。
2 內部限制: 客觀界限:不得違反平等、比例等原則。
(三)裁量瑕疵
1 主觀界限:
不得有恣意、不法動機、對個人之情緒與好惡、謀個人利益等。
超出此一限制,即為瑕疵裁量(違法裁量)。(B)
2 大致可分為下列四種:
(1)裁量逾越
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結果,超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而法律授權行政。
例如:機關對人民最高可科處1千元罰鍰,惟實際上卻科處人民5千元。
(2)裁量濫用
指行政機關作成之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或出於不相關之動機或
違背一般法律原則。
例如:營業稅法51條規定逃漏營業稅者,應按所漏稅額科處1至10倍
罰鍰,但機關為達成財政收入預算計畫目,不論違章個案情節輕重,
一律課10倍之罰鍰。
(3)裁量怠惰
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權,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地不行使。
例如:無照駕駛得科5千元以下罰鍰,但機關內部決定不論個案情節
輕重,一律課5千元罰鍰。
(4)違背基本權利及行政一般原則(D)
例如:建築主管機關對於無關公共安全與他人權益之舊有違章建築,
係採分期分區分階段進行拆除,在無其他特別正當理由情況下,惟獨
對於某甲之違建,不按上述既定拆除方針處理,而單獨優先予以拆除,
即可能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與平等原則,而有裁量瑕疵。
(參見47年判字第26號判例)。
二、裁量如有逾越或濫用時,則屬違法,法院得介入而加以審查。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可以決定的是裁量權的效果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C)
①完全懶得管 完全沒去做裁量 行政機關違反義務 違法行為
②個案審查考慮之後認為可不罰 這也是一種裁量 不一定是違法行為 也可能是合法行為
例如:行政罰法第19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