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無權利人以自己的名義將他人寄託之動產,因讓與而交付與第三人,其所
稱為何?
(A)無權代理
(B)無因管理
(C)無權處分
(D)無效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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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3), B(502), C(4148), D(305), E(0) #2331754
統計: A(1143), B(502), C(4148), D(305), E(0) #2331754
詳解 (共 8 筆)
#4248103
民法
第118條《無權處分》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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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106
無權處分
民法118: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代理
民法170: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無權處分:以無權利人自己名義
無權代理:以代理人本人名義
32 下列關於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權代理係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代理行為;無權處分係以權利人名義所為之處分行為
(B)無權代理經本人承認後,始生效力;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後,始生效力
(C)無權代理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兩者皆效力未定;無權處分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D)無權代理經本人承認後,效力歸屬於本人;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後,效力直接歸屬於無處分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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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2),B(484),C(805),D(1147),E(0) #1402145
個人: 尚未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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