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原則上無法使債之關係消滅?
(A)債務人死亡
(B)清償提存
(C)互負債務抵銷
(D)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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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24), B(790), C(326), D(239), E(0) #2331762
統計: A(4424), B(790), C(326), D(239), E(0) #2331762
詳解 (共 8 筆)
#4060593
債之消滅之原因:
(1)清償: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09條)。
(2)提存: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民法第326條)。
(3)抵銷: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
(4)免除:
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43條)。
(5)混同: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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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9463
免除 §343 (免除之效力)單獨行為
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混同 §344 (混同之效力)事實現象,不須意思表示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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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9685
債權人死亡:民法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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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1701
自殺不能解決債務問題,但裝死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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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8679
清償
提存
抵銷★
免除
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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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007
(A) 債務人死亡→繼承人可以承擔債務,因此債務不會消滅,除非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債務才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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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9888
邏輯思考?
人死了債就沒有嗎?
如果人死了債就沒有 那後代也太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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