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有關分別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區分所有建物的共同部分不能分割
(B)無分管契約而約定不分割期限者,不得逾 30 年
(C)分割協議為不要式行為
(D)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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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9), B(1869), C(2410), D(530), E(0) #2331763

詳解 (共 10 筆)

#4037575

有分管契約-->30年不分割

沒有分管契約-->最久5年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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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0323

動產:無論有無分管契約=>5年不分割

不動產:無分管契約=>5年

           有分管契約=>30年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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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1546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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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9523

(A)J358

  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固為民法第823條第1前段所規定。惟同條項但書又規定,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不在此限。其立法意旨在於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用,並避免不必要之紛爭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為各區分所有人利用該建築物所不可或缺,其性質屬於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六一)台內地字第四九一六六0號函,關於太平梯、車道及亭子腳為建築物之一部分,不得分割登記之釋示,符合上開規定之意旨,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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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5087

(C)
 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是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但於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共有物之分配,即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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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3554
動產:無論有無分管契約=>5年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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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8283
Q44.有關分別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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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2714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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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0957

不動產

分管-->30年

分管-->5年

(記法:無跟5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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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5450
民法第 823 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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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221727
未解鎖
民823第一二項 各共有人,除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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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985704
未解鎖
動產:無論有無分管契約=>5年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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