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承租人甲為清償對出租人乙之 5 萬元租金,而以自己名義簽發之票據代租 金之支付,此稱為:
(A)代物清償
(B)新債清償
(C)抵充
(D)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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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8), B(2799), C(776), D(469), E(0) #2331760

詳解 (共 9 筆)

#4089332

319 (代物清償)

320 (新債清償)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清償債務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 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 仍不消滅

直接以他種給付代替原約定給付成立代物清償時舊債務即消滅

提出新的清償方式(間接給付)新債及舊償償還其一新舊債務均消滅

代物清償是「要物契約」,如同最高法院見解,單純成立代物清償合意是不夠的+須要債務人給付其他代替物+且經債權人同意代替為定清償,才發生效力。

新債清償則「非要物契約」,僅須債務人與債權人 合意即為成立債務人尚未給付前新債及舊債務均仍有效存在,不過債權人在新債清償期屆至前, 不得行使舊債務權利,如果新債清償期屆至,債務人不履行時,舊債務得恢復作用,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清償舊債務或新債務。

甲出賣A畫於乙,乙受領B畫以代A

甲欠乙車子的買賣價金50萬元,而後甲簽發本票給乙,支票即為新債務若該支票未能兌現,則甲對乙所付之價金給付債務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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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8253
Q41.承租人甲為清償對出租人乙之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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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9041

(C)抵充:

民法321(當事人指定)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
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民法323(法定抵充)

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民法323(不同種類抵充順序)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
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D)抵銷

民法334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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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9879
簡單來說    (A)代物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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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6735
A選項 代物清償是「要物契約」,如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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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7507
債務人因清償舊債務,而與債權人成立負擔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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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369

41 承租人甲為清償對出租人乙之 5 萬元租金,而以自己名義簽發之票據代租 金之支付,此稱為:
(A)代物清償

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或謂踐成契約,債務人甲以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其唯一之債的關係消滅。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B)新債清償

新債清償為不要物契約或謂諾成契約,債務人甲以新債之關係(票據)以代原定之舊債清償的義務,待新債清償時,新債與舊債同時消滅,但若票據不履行時,其舊債仍不消滅為法所明定。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C)抵充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D)抵銷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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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7247
代物清償是「要物契約」,如同最高法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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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0256

@我要考上書記官

所以票據=債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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