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關於保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B)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C)保證人不得拋棄先訴抗辯權
(D)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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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2), B(1196), C(3164), D(816), E(0) #2686720
統計: A(792), B(1196), C(3164), D(816), E(0) #2686720
詳解 (共 10 筆)
#4691792
首先-先訴抗辯權定義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 拒絕清償。
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的情形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C)-由此可知,保證人可拋棄先訴抗辯權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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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8540
回應B選項
保證人得以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的債權,主張抵銷
例如A(債權人)在與B(債務人)的法律關係(債務關係)依然存在的情況下,如果A因為其他因素導致有欠B金錢,但B因為無法律知識導致不知道此件事情存在因此沒有主張,此時C(保證人)在知道A欠B錢的情況下可以替B主張,並且抵銷A與B之間的債務
出自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廉政電子報第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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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9506
第 742 條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a)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第 742-1 條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b)
第 745 條 (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暫時性抗辯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第 74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c)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第 741 條
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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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8543
應該是民法第746條第2款:
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的情形: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C)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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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1281
(A)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742
(B)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742-1
(C)保證人不得拋棄先訴抗辯權§746
(D)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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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1266
請問有人可以幫忙翻譯一下B選項在說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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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3340
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係指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前,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債務之權利。 先訴抗辯權係保證人依其地位可享有之特殊權利,此項權利之行使可達到延期履行保證債務之效果,因此其性質為一種延期履行之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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