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有關子女姓氏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B)養子女於收養登記時,僅可從收養者的姓氏,不可維持原來的姓氏
(C)養子女於 3 歲被收養時,從養父姓;其於成年後,可自己決定改從養母姓
(D)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但生父之 後若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法院仍得依子女之請求,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為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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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0), B(4874), C(418), D(143), E(0) #2331757

詳解 (共 10 筆)

#4149428

第 1078 條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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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8429

~感謝上面各個摩友的資料,我在做個小小的補充~

---b錯,民法1078一項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a對,民法1059-1一項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c對,民法1078三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  民法1059二項&三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d對,民法1059五項4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5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7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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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3683

(C)養子女於 3 歲被收養時,從養父姓;其於成年後,可自己決定改從養母姓

C這題真的很容易掉進陷阱裡ㄟ.....會讓我以為說民法規定只能從養父姓.....我國文有問題嗎...

但是選擇題還是老話一句,選出最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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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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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7435
第 1078 條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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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0196
第 1078 條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38 下列有關子女姓氏之敘述,何者錯誤? 
(B)養子女於收養登記時,僅可從收養者的姓氏,可維持原來的姓氏 
:可以維持原來的姓氏

 (C)選項看很久,一開始想成「民法規定3歲收養時要從養父姓,成年後才可以改跟養母姓」
但他寫的意思是「3歲被收養的時候是從養父姓,之後成年可以改跟養母姓」

C:養子女於 3 歲被收養時,從養父姓;其於成年後,可自己決定改從養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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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6688
**********第 1078 條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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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370

唉!

學考卷真是  博大精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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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6267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059-1 條
1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2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第 1078 條
1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2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3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第 1059 條
1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2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3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4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5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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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6514

6F大大 你不是一個人⋯

我也覺得c選項容易讓人誤會(´༎ຶོ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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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75895
未解鎖
第 1078 條 1B養子女從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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