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有關子女姓氏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B)養子女於收養登記時,僅可從收養者的姓氏,不可維持原來的姓氏
(C)養子女於 3 歲被收養時,從養父姓;其於成年後,可自己決定改從養母姓
(D)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但生父之
後若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法院仍得依子女之請求,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為母姓
統計: A(520), B(4874), C(418), D(143), E(0) #2331757
詳解 (共 10 筆)
第 1078 條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感謝上面各個摩友的資料,我在做個小小的補充~
---b錯,民法1078一項: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a對,民法1059-1一項: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c對,民法1078三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 民法1059二項&三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d對,民法1059五項4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5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7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59-1
(C)養子女於 3 歲被收養時,從養父姓;其於成年後,可自己決定改從養母姓
C這題真的很容易掉進陷阱裡ㄟ.....會讓我以為說民法規定只能從養父姓.....我國文有問題嗎...
但是選擇題還是老話一句,選出最正確的...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唉!
法學考卷真是 博大精深. ++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059-1 條
1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2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1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3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1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2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3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4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5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6F大大 你不是一個人⋯
我也覺得c選項容易讓人誤會(´༎ຶོ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