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乙為夫妻,甲因工作而癱瘓,其後乙因病過世,甲之父母已過世, 亦無兄弟姊妹,全賴同住的岳母丙扶養照顧;丙過世後,甲取得丙之遺 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
(B)遺贈
(C)請求遺產酌給
(D)丙生前與甲訂立死因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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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9), B(389), C(792), D(850), E(0) #2331756

詳解 (共 9 筆)

#4029997
遺產繼承順位 配偶及子女 >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岳母沒有任何關係所以無法使用繼承
250
1
#4088941

(A)繼承(x)

→§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C)請求遺產酌給(o) →§1149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 酌給遺產

 

(B)遺贈(o)
(D)丙生前與甲訂立死因贈與契約
(o)

 

遺贈之意義

遺贈係指遺囑人以(遺囑)對他人(無償讓與)財產上之利益。

所以遺贈只會在有立遺囑的情形下產生,立遺囑人於遺囑中記載將遺產分配予某人(繼承人以外之人),而且不需該人的同意,也不用事前告知,遺贈(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受遺贈人無償取得該財產上之利益

例如A自書遺囑,在遺囑上寫:「我過世後,名下存款贈與給B。」則A過世後,B即可依據遺囑,向A的繼承人要求交付遺贈物。

 

死因贈與之意義

死因贈與系指(贈與人)(受贈人)民法第406條規定,訂立(贈與契約),並且以(贈與人死亡)為該贈與契約之(停止條件)。

死因贈與遺囑無關,性質就是一般的贈與契約,只是對於交付贈與物部分,契約附了一個死亡的停止條件(死亡是交付贈與物的條件)贈與人死亡時受贈人可依贈與契約要求(贈與人之繼承人)交付贈與物,所以才叫死因贈與。

例如A和B簽訂一個贈與契約,約定A如果過世,B可以取得A名下存款,則A過世後,B可依據贈與契約,向A的繼承人要求交付贈與物。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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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7429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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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3657
簡言之,遺產之繼承存在具有血親關係,而除...
(共 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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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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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2605

甲與丙之間的關係為 【姻親】
姻親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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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7570
37 甲、乙為夫妻,甲因工作而癱瘓,其後...
(共 3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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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867
2F一語驚醒夢中人阿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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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425
我是記從最年輕的到最老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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