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乙為夫妻,甲因工作而癱瘓,其後乙因病過世,甲之父母已過世,
亦無兄弟姊妹,全賴同住的岳母丙扶養照顧;丙過世後,甲取得丙之遺
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
(B)遺贈
(C)請求遺產酌給
(D)丙生前與甲訂立死因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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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9), B(389), C(792), D(850), E(0) #2331756
統計: A(3859), B(389), C(792), D(850), E(0) #2331756
詳解 (共 9 筆)
#4029997
遺產繼承順位 配偶及子女 >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岳母沒有任何關係所以無法使用繼承
250
1
#4088941
(A)繼承(x)
→§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C)請求遺產酌給(o) →§1149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 酌給遺產。
(B)遺贈(o)
(D)丙生前與甲訂立死因贈與契約(o)
遺贈之意義
遺贈係指遺囑人以(遺囑)對他人(無償讓與)財產上之利益。
所以遺贈只會在「有立遺囑」的情形下產生,立遺囑人於遺囑中記載將遺產分配予某人(繼承人以外之人),而且不需該人的同意,也不用事前告知,遺贈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受遺贈人即無償取得該財產上之利益。
例如A自書遺囑,在遺囑上寫:「我過世後,名下存款贈與給B。」則A過世後,B即可依據遺囑,向A的繼承人要求交付遺贈物。
死因贈與之意義
死因贈與系指(贈與人)與(受贈人)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訂立(贈與契約),並且以(贈與人死亡)為該贈與契約之(停止條件)。
死因贈與跟遺囑無關,性質就是一般的贈與契約,只是對於交付贈與物部分,契約附了一個死亡的停止條件(死亡是交付贈與物的條件),贈與人死亡時,受贈人可依贈與契約,要求(贈與人之繼承人)交付贈與物,所以才叫死因贈與。
例如A和B簽訂一個贈與契約,約定A如果過世,B可以取得A名下存款,則A過世後,B可依據贈與契約,向A的繼承人要求交付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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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532605
甲與丙之間的關係為 【姻親】
姻親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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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141425
我是記從最年輕的到最老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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