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藥害救濟法規定,使用藥物所產生之不良反應若屬「常見且可預期」,即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依司法院大 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常見且可預期」之規定,係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
(B)「常見且可預期」之規定,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C)「常見且可預期」之判斷具專業性,有判斷餘地
(D)法院不得就行政機關有關「常見且可預期」的判斷,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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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422), C(237), D(2070), E(0) #279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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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316
J767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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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9461

J767

(B)法律明確性原則

依照432號解釋建立的審查原則,法律規定的內容,如果意義並不是難以理解,而且是可以讓受規範者可以預見,最後可以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就可以符合明確性原則的要求。簡要來說,審查三要件就是可理解、可預期跟可確認。

即使受規範者,也就是病患或家屬,無法完全確定知道用藥行為是否符合請求藥害救濟的要件,也應該可以合理期待透過醫師的告知義務、藥袋上標示或藥品仿單上的記載,就用藥不良反應的「可預期」性、發生機會及請求藥害救濟可能性,可以有合理程度的預見

來源:https://casebf.com/2018/07/28/j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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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6586

J767 


系爭規定所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常見」、「可預期」之意義,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尚非難以理解,而藥物「不良反應」於藥害救濟法第3條第4款亦已有明確定義。又一般受規範者(即病人及其家屬)依系爭規定縱無法完全確知其用藥行為是否符合請求藥害救濟之要件,惟應可合理期待其透過醫師之告知義務(即醫療機構、醫師於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等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藥物可能之不良反應等,醫療法第81條、醫師法第12條之1參照)、藥袋上標示或藥物仿單上記載,就用藥之不良反應可預期性發生機會請求藥害救濟之可能性等,可以有合理程度之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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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593
X(D)法院不得就行政機關有關「常見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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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321
(D)
大法官釋字第491號解釋: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
1.非難以理解(可理解性)
2.且唯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可預見性)
3.並可經由司法審查機關加以確認(司法審查可能性)
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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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02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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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96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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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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