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例外規定,惟下列情形何者不屬之?
(A)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B)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C)經受詢問人默示同意者
(D)有急迫之情形者
統計: A(485), B(578), C(2953), D(427), E(0) #137505
詳解 (共 10 筆)
| 第 100-3 條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
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並非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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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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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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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訊問被告的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訊問被告應全程一律錄影
(B)檢察官得於夜間訊問被告
(C)司法警察得於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
(D)司法警察不得於夜間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別訊問
公職◆刑事訴訟法- 100 年 - 100原住民五等錄事#6125答案:B
Q.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詢問與訊問,有何區別?
(一)詢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詢問是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蒐集犯罪證據的一種方法。在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時可通知犯罪嫌疑人前來詢問。
(二)訊問則是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一種對人的強制處分,訊問的對象是被告,這與接受詢問者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並不相同。進行訊問的人,案件在偵查中是檢察官,在審判中則是法院的法官,或者是合議庭的審判長。訊問的目的在偵查中是查明犯罪情形以及蒐集證據。
(三)詢問與訊問雖然都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對特定人的問話,不過應訊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而不到場在法律的效果上卻大大的不同,詢問是警察機關的通知,沒有強制力,不到的話警察機關只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將其拘提到案。經檢察官或者法院傳喚不到,依同法第75條規定,就可以直接簽發拘票,強制其到場。
(A)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B)羈押前提必為訊問,決定機關為法官。
刑訴第93條第4項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刑訴第93條54項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Cf夜間為日出前,日沒後。
(C)並非是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所以不行詢問
第一百條之三(准許夜間詢問之情形)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人別訊問。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D) 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人別訊問。
第 100-3 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有了"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這點
對嫌疑人的保護意義似乎不大, 反正檢察官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