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訊問被告的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訊問被告應全程一律錄影
(B)檢察官得於夜間訊問被告
(C)司法警察得於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
(D)司法警察不得於夜間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別訊問
統計: A(255), B(2519), C(299), D(439), E(0) #246844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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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
|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
|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
|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
|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
|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
依據條文原則上為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規範主體並無包含選項B
(A)訊問被告應全程一律錄影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B)檢察官得於夜間訊問被告
(C)司法警察得於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
(並非是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所以不行詢問)
(D)司法警察不得於夜間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別訊問人
(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刑訴100-3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第一項第三款 --> 檢察官當然可以許可自己夜間詢問 (當然解釋)
(B)羈押前提必為訊問,決定機關為法官。
刑訴第93條第4項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刑訴第93條54項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Cf夜間為日出前,日沒後。
Q.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詢問與訊問,有何區別?
(一)詢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詢問是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蒐集犯罪證據的一種方法。在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時可通知犯罪嫌疑人前來詢問。
(二)訊問則是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一種對人的強制處分,訊問的對象是被告,這與接受詢問者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並不相同。進行訊問的人,案件在偵查中是檢察官,在審判中則是法院的法官,或者是合議庭的審判長。訊問的目的在偵查中是查明犯罪情形以及蒐集證據。
(三)詢問與訊問雖然都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對特定人的問話,不過應訊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而不到場在法律的效果上卻大大的不同,詢問是警察機關的通知,沒有強制力,不到的話警察機關只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將其拘提到案。經檢察官或者法院傳喚不到,依同法第75條規定,就可以直接簽發拘票,強制其到場。
A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D)司法警察不得於夜間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別訊問>>詢問
| 第 100-1 條 |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 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 |
| 第 100-2 條 |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 |
| 第 100-3 條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
| 第 100-3 條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