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以下有關移轉管轄聲請程序的敘述,何者錯誤?
(A)可由被告提出聲請
(B)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
(C)應向原案件繫屬法院提出聲請
(D)應向原繫屬法院之上級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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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118), C(614), D(2308), E(0) #246846

詳解 (共 10 筆)

#1126787

提出聲請的法院(收件)    ==>  原案件繫屬法院 

VS

下裁定的法院            ==>  直接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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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320
第十條(移轉管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十一條(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聲請)
  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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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48
刑訴法第 3 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刑訴法第 11 條
指定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該管法院為之。

~(C)應向原案件繫屬法院 [ 該管法院 ] 提出聲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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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384
第 11 條

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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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869
(A)可由被告提出聲請(O;刑訴之移轉管...
(共 58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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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4140
上級法院>>都用在指定管轄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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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440
 
比對一下民訴的法條:


第 2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 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 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 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另外,民訴只有指定管轄,沒有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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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147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5682668.A.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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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736
88年台聲字第13號
如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固得由 當事人聲請移轉管轄,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 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而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 始由再上級法院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自明。又聲 請移轉管轄,應向該管法院為之,所謂該管法院,係指直接上級法院,如 向最高級法院聲請移轉管轄,須以移轉之法院,與有管轄權法院,不隸屬 於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始得為之。

答案是不是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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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638
4F   D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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