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被告之訊問,何者錯誤?
(A)訊問被告,應先告知被告其擁有緘默權與受律師協助權
(B)訊問被告,若未全程錄影錄音,被告之自白將不具證據能力
(C)訊問被告,應先詢問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
(D)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7), B(4026), C(95), D(397), E(0) #246851

詳解 (共 9 筆)

#399465
刑訴100-1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意思就是說:必須全程連續錄音,但只在必要時始須全程連續錄影。另還有例外不需錄音錄影的情況。

93台上4907最高刑事法院判決 (未全程錄音之法律效果)
     本判決對違反刑訴100-1的效果做出如下認定:「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警詢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詢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於擔保犯罪嫌疑人對於詢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及筆錄所載之內容與其陳述相符。故違反此規定所取得之供述筆錄,究竟有無證據能力,應審酌違背該法定程序之主觀意圖、客觀情節、侵害犯罪嫌疑人權益之輕重、對犯罪嫌疑人在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具體情節認定之。......」

54
2
#2842281

傳喚-應按時詢問

拘提或逮捕-應即時訊問

35
0
#695029

100條之1(錄音、錄影資料)

I.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II.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III.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14
0
#540060

第 94 條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 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第 100-3 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第 100-1 條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 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7
0
#324969

.93.94.95.100-1

5
0
#430710
急迫情況 錄音設備沒電??
5
1
#885426
158-4
4
1
#656158
第 93 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 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 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 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前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 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 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 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3
0
#5896695
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