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法院應於接受聲請後幾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
(A)7日內
(B)10日內
(C)15日內
(D)20日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40), B(2555), C(154), D(118), E(0) #246855

詳解 (共 4 筆)

#439274

檢察官三十天內,法官十天內
99
3
#429796


第 455-2 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
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
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 455-3 條

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
所喪失之權利。
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
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33
0
#3783683
(A)7日內(X)(B)10日內(O)...
(共 53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261072
455-3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