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以下關於強制處分的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逃亡者,得通緝之
(B)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逕行拘提之
(C)司法警察合法通知被告,若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拘提之
(D)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得逕行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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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63), C(1990), D(301), E(0) #246850

詳解 (共 10 筆)

#435087

(A)被告亡者,得通緝之~正確
刑訴法
第 84 條
 被告亡或匿者,通緝之。
(B)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者,得逕行拘提~正確  刑訴法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C)司法警察合法通知被告,若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拘提之~錯誤 刑訴法
(D)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5年以有期徒刑之罪者,得逕行拘提之~正確 刑訴法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年以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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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26853
是因為警察官不可以逕行拘提吧!  要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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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161

刑事訴訟法§71-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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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161


第 75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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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0458
逕行拘提原則上是需要拘票的。第76條逕行...
(共 15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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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911
第 71-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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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4270
拘提跟逕行拘提不同逕行拘提可以不用申請拘...
(共 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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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619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 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二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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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2545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
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109年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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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077

(C) 司法警察合法通知被告,若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始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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