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 下列關於法官迴避的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法官會議定之
(B)法官若與被告律師曾為夫妻,法官依法必須自行迴避
(C)法官若曾為本案之偵查檢察官,法官必須自行迴避
(D)法官若曾參與本案之羈押的裁定,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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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 B(311), C(2841), D(541), E(0) #246848

詳解 (共 10 筆)

#833909
A 21,合議裁定。
B 法官跟被告"律師"是夫妻,不用自行迴避。但當事人於聲明或陳述前可聲請迴避(18條2款、19II)。
C 17,法官曾任該案件檢察官,依審檢分立及避免心證受污染,須迴避。正確。
D 作過裁定羈押之法官不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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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394
第 17 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第 21 條
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 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不得參與。 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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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747

(A)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法官會議定之→合議(§21)


(B)法官若與被告律師曾為夫妻,法官依法必須自行迴避 →當事人聲請迴避(§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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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6895
(A)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
(共 136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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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142

這題是不是要改成CD了?
因為法組14-1

第14條之1(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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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726
(B)法官若與被告律師曾為夫妻,法官依法必須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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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94
刑訴法第 17 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親等內之親、親等內之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告之理人、護人、佐人或曾為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理人、佐人者。
六、推事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者。
七、推事執行檢察或司法警察之職務者。
八、推事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 (C)法官若為本案之偵查檢察,法官必須自行迴避~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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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268

因為審檢要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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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180
法官若與被告律師曾為夫妻,是否可聲請迴避 ? 可以聲請迴避(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 18 條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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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20
阿.....b 是民訴的...前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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