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甲喝醉酒開車,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因疏忽撞擊行人乙,乙送醫不治死亡。問甲成立何罪?
(A)醉酒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致死罪
(B)醉酒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傷害致死罪
(C)醉酒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
(D)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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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1), B(75), C(2294), D(81), E(0) #826549

詳解 (共 10 筆)

#1422506
第185-3條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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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0344
這應該是法條競合所以論第185-3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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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9347
重點在於結論(競合)之排除   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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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0629
第 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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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5684

增訂185-3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之後不就排除過失致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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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9512
1.按刑法第185-3條第一項 駕駛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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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468
請問高手 為何A不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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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233

忘記不能安全駕駛 有加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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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1993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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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315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
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如果只是酒駕不小心撞到人,造成「輕傷」,就要另外論過失傷害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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