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明美在新成立的幼兒園擔任園長,發現幼兒園負責人並沒有在幼兒園活動室的空間,
準備遊戲器材、教具等設備,不準備設置多元學習區域,請問明美該依以下什麼法
規向園長說明,活動室設置多元學習區域的必要性?
(A)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B)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C)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D) 以上皆是
統計: A(1304), B(372), C(125), D(2495), E(0) #1821257
詳解 (共 3 筆)
(A)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21 條》
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
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
二、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
板等。
三、室內照度均勻,學習活動區桌面照度至少三百五十勒克斯(lux) 以
上,黑板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lux) 以上,並能有效避免太陽與燈
具之眩光,及桌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四、均能音量(leq) 大於六十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
隔音設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
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
五、配置學習區及幼兒作品展示空間。學習區內擺設之玩具、教具及教材
,應滿足適齡、學習及幼兒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及美
感等發展之需求。
六、提供足夠幼兒使用之個人物品置物櫃,及收納玩具、教具、書籍等儲
存設備。
七、考量教學器材及各學習區單獨使用之需要,適當配置開關及安全插座
。
八、使用耐燃三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防焰標章之窗簾、地毯及布幕。
九、幼兒每人應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
十、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一百二十公分
高度以上之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十一、設置簡易衣物更換區,並兼顧幼兒之隱私。
招收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符合教保服務人員使用
高度之食物準備區,並得設置尿片更換區;其尿片更換區,應設置簡易更
換尿片之設備、尿片收納櫃及可存放髒汙物之有蓋容器。
《第 22 條》
室內遊戲空間,應規劃玩具、器材、桌椅等收納及儲存空間;並得設置大
型固定或小型移動型遊戲器材。
前項室內遊戲空間之設備,自地面以上至一百二十公分以下之牆面,應採
防撞材質。
(B)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第 14 條》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設計,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符合幼兒發展需求,並重視個別差異。
二、兼顧領域之均衡性。
三、提供幼兒透過遊戲主動探索、操作及學習之機會。
四、活動安排及教材、教具選用應具安全性。
五、涵蓋動態、靜態、室內、室外之多元活動。
六、涵蓋團體、小組及個別等教學型態。
《第 16 條》
幼兒園活動室應設置多元學習區域,供幼兒自由探索。
前項學習區域,應提供充足並適合各年齡層幼兒需求之材料、教具、玩具
及圖書;其安全、衛生及品質應符合相關法規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
(C)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2 條》 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及教育。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
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幼兒之需求,選擇參與全日、上午時段或下午時
段之教保服務;教保服務機構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得視父
母或監護人需求,提供延長照顧服務。
教保服務機構並得視其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之需求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
幼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離島、偏遠地區教保服務機構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人力資
源,提供幼兒照顧服務及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