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桃園縣訂定1127腸病毒停課標準,若幼兒園未依規定停
課者,桃園縣衛生局將依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處以下
列哪項罰則,並將該幼兒園名稱公告於桃園縣衛生局網
站?
(A)新臺幣六千以上三萬以下之罰鍰
(B)新臺幣
三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C)新臺幣六千以上
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D)新臺幣三千以上三萬元以
下之罰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81), B(1375), C(613), D(243), E(0) #606521
統計: A(1481), B(1375), C(613), D(243), E(0) #606521
詳解 (共 9 筆)
#881329
每年4至9月為腸病毒流行期,學童間可能因互動頻繁而加速傳播,並將腸病毒帶回家中傳染給嬰幼童;為降低腸病毒對學(幼)童健康之威脅及防止課後托育中心成為傳染來源,故衛生局制定本縣腸病毒停課標準以遏止疫情擴大,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4月11日桃衛疾字朵1000000251號公告, 為避免腸病毒於幼教保育機構傳播及重症病童之發生,若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幼稚園及托兒所,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該班級應停課7天。
違反前項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伍仟元以下罰緩。
83
0
#1348949
1127為一個星期內,同一個班,兩名確診,停課七天
由於腸病毒在發病後的一週內傳染力最高,為防止教托育機構內發生腸病毒群聚感染,陳雪莉代理科長表示,桃園縣訂定1127腸病毒停課標準,小學一、二年級、幼兒園及課後托育中心機構,於一星期內同一班有二名以上幼童經醫師診斷為手足口病、泡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感染時,應停課七天,未依規定停課者,衛生局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處最高罰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並將該機構名稱公告於衛生局網站。
資料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多名學童感染腸病毒未停課-衛生局開罰並公布名單-215120018.html
45
1
#1358881
在48小時內通報~
15
0
#4665386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
關(構),採行下列措施:
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
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
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
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
所。
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
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
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
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命其停工
或停業。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
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
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命其停工
或停業。
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

7
0
#1344608
請問什麼是1127?謝謝!
6
1
#1327383
三千元以上一萬伍仟元以下罰緩
5
0
#886269
那麼其他縣市呢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