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
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的法令是:
(A)國民教育法
(B)家庭教育法
(C)師資培育法
(D)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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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18), C(2), D(211), E(0) #3353849
統計: A(196), B(18), C(2), D(211), E(0) #3353849
詳解 (共 2 筆)
#6331585
(A) 國民教育法:規範義務教育(國小、國中)的實施與管理。
(B) 家庭教育法:規範家庭教育的推動與執行,推動親職教育與輔導機制。
(C) 師資培育法:規範師資培育與教師資格制度。
(D) 教育基本法:規範教育政策的基本原則與方向,不僅限於國民教育階段內的事項。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
1.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2.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3.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4.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5.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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