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甲想跟友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但不知公司法對於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
(B)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C)公司所營事業限章程所載明之項目
(D)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統計: A(372), B(396), C(1013), D(231), E(0) #3428062
詳解 (共 4 筆)
- 公司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
- 這表示除了需要許可的特定業務必須在章程中載明外,公司可以經營其他未限制的業務。因此本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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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8 條 (公司名稱專用) I.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A)。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II.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C)。 III.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 IV.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B)。 V.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其審核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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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9 條 (未登記而營業之限制) I.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D)。 II.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
Q.特許行業是甚麼?那些是特許行業呢?
A:
許可業務,係指依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商業登記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司(商業)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商業)登記。申請公司(商業)登記應備載書件及規定,依各行業別所屬之主管機關另訂之。
常見的特許行業
一、種苗業、休閒農業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
二、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預拌混凝土工程專業營造業
三、自來水管承裝商、加油站業
四、公路汽車客運業(含計程車市內公車 遊覽車 汽車貨運等)高速鐵路經營業、民用航空運輸業
五、打撈業、報關業、第一類電信事業
六、商業不動產、工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用卡業、製菸業、製酒業、中西藥製造業
七、機械設備製造業、警械製造業
八、醫療器材製造業
九、發電業
十、當舖業、證券商、期貨商、期貨交易所、保險業
十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業、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 就業服務業、保全業、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業
十二、公益彩券代理業
十三、汽車駕訓業、短期補習班業
十四、電影製片廠業、廣播業、電視業、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
十五、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旅行業、觀光旅館業
十六、移民服務業
參考資料: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台北市新住民專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