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之一般侵權行為責任,係屬何種責任?
(A)無過失責任
(B)過失責任
(C)中間責任
(D)衡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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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8), B(1285), C(54), D(134), E(0) #3428064
統計: A(568), B(1285), C(54), D(134), E(0) #3428064
詳解 (共 4 筆)
#6401138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之一般侵權行為責任,係屬何種責任?
(A) 無過失責任❌
- 指不論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損害就應負責。
- 例如民法第191條之3關於商品製造人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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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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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中間責任❌
- 指法律先推定行為人有過失,但允許行為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來免責。
- 例如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責任、第188條僱用人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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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衡平責任❌
- 指在特定情況下,即使行為人無過失,法院基於公平考量,仍可斟酌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令行為人負擔部分賠償責任。
- 例如民法第187條第3項關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其法定代理人已盡監督義務或縱加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法院得審酌其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其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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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9448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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