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關於憲法第16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禁止受刑人就監所管理事項不得提起訴訟,限制其訴訟權
(B)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應一律先提起訴願
(C)訴訟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和解,屬於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D)訴訟當事人委託律師代理訴訟,屬於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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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 B(1680), C(66), D(22), E(0) #3428037
統計: A(319), B(1680), C(66), D(22), E(0) #3428037
詳解 (共 7 筆)
#6404647
關於憲法第16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禁止受刑人就監所管理事項不得提起訴訟,限制其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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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53號(2008年)指出,受刑人對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不服時,若完全無救濟途徑,即屬不當限制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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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監獄行刑法》已修正,允許受刑人對監獄處分提起申訴或行政訴訟。
(B) 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應一律先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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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先訴願的說法過於絕對,與現行法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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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前置主義之原則與例外: 1.原則: 民眾如果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4)或「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5)前,原則上必須先向作出行政處分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程序。此種制度目的是給予行政機關自行矯正其違法或不當處分之機會。如果再不服訴願結果,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 2.例外:但如果法律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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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訴訟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和解,屬於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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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權包括程序選擇權(釋字第591號),當事人可選擇和解、調解等方式終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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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均明文承認和解的效力。
(D) 訴訟當事人委託律師代理訴訟,屬於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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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54號(2009年)指出,訴訟權包括受律師協助的權利,尤其在刑事被告的防禦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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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訴訟亦允許律師代理(如《民事訴訟法》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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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115
行政程序法
第 108 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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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1129
釋字229 C選項
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將使已終結之訴訟程序回復,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自應有期間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就同條第二項之請求繼續審判,準用第五百條提起再審之訴不變期間之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亦無牴觸。
A選項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五五號解釋,監獄行刑法規定「不許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向法院請求救濟之部分牴觸憲法」。大法官湯德宗、陳碧玉在協同意見書上說,「受刑人就監獄之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
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平等權及訴訟權,雖均為人民之基本權利,但前者更為後者之基礎。人民不僅均有訴訟之權,而其訴訟權且得為平等之行使,始符憲法保障之本旨。
D選項
憲法明文保障人民各項基本權利,並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保障人民於權利受侵害時,可透過法定程序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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