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國家如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將違反何種憲法原則?
(A)宗教自治原則
(B)宗教中立及寬容原則
(C)比例原則
(D)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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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2000), C(159), D(91), E(0) #3428047
統計: A(216), B(2000), C(159), D(91), E(0) #3428047
詳解 (共 6 筆)
#640376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國家如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將違反何種憲法原則?
(A) 宗教自治原則❌
指宗教團體對其內部事務有自主權,與國家是否介入無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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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宗教中立及寬容原則✔️
釋字第 573 號解釋理由書,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為維護人民精神領域之自我發展與自我實踐,及社會多元文化之充實,故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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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73 號 民國 93年2月27日 解釋爭點 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解釋文 .... 理由書 .... 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為維護人民精神領域之自我發展與自我實踐,及社會多元文化之充實,故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B),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前已述及;且憲法第七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國家如僅針對特定宗教而為禁制或畀予不利益,即有悖於宗教中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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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比例原則❌
涉及國家限制人民權利時的手段是否合理,非本題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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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ㅤ
涉及程序合法性,與宗教中立無直接關聯。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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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124
J573-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且其規定應呈請該管官署許可部分,就申請之程序及許可之要件,均付諸闕如,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遑論採取官署事前許可之管制手段是否確有其必要性,與上開憲法規定及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均有所牴觸;又依同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第八條規範之對象,僅適用於部分宗教,亦與憲法上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相悖。該條例第八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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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0322
⚖️ 釋字與法理分析
- (B) 宗教中立及寬容原則 ✅
- 理由:憲法第 13 條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為了確保這項自由,國家應保持「中立」,不得對特定宗教給予特殊的優待(獎勵)或歧視性的限制(禁制)。
- 中立性:國家不能介入宗教教義的辯論,也不得利用公權力助長或壓抑特定信仰。
- 寬容性:對於各種不同信仰(或不信仰),國家應在不違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給予最大的尊重與空間。
- (A) 宗教自治原則 ❌
- 說明:宗教自治是指宗教團體內部的組織、人事、財產處置等應由團體自主。雖然這也是憲法保障的內涵,但題目問的是國家「獎勵或禁制」的行為性質,這直接觸及的是國家在多元宗教環境下的角色定位,即「中立性」。
- (C) 比例原則 ❌
- 說明:比例原則是行政行為「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對稱的衡量,通常用於判斷限制是否「過頭」。雖然獎勵或禁制可能涉及比例問題,但在宗教範疇內,首要違反的是國家的中立義務。
- (D)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 說明:這涉及的是程序(如告知、陳述意見、救濟),而非實體政策是否偏向特定宗教。
? 宗教自由考點補帖
- 宗教自由內涵:
- 內在信仰自由:絕對保障,國家不得干預(想什麼都行)。
- 外在宗教活動:相對保障,受憲法第 23 條公共利益限制(如噪音、防疫、公共安全)。
- 政教分離原則:
- 國家不得建立「國教」。
- 國家禁止對特定宗教進行優待或差別對待(即中立原則)。
- 經典釋字:
- 釋字 490 號:服兵役與宗教信仰衝突(良心拒絕權),結論是兵役義務優於宗教信仰。
- 釋字 573 號:國家法律對宗教財產處置的干預,應符合最小侵害與宗教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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