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自辦市地重劃,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7人以上即得發起成立籌備會,而不問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之比率為何之規定,係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下列何種基本權?
(A)結社自由
(B)工作權
(C)財產權
(D)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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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24), C(2220), D(60), E(0) #3428042

詳解 (共 5 筆)

#6404457
依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自辦市地重劃,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7人以上即得發起成立籌備會,而不問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之比率為何之規定,係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下列何種基本權?
(A) 結社自由❌
(B) 工作權❌
(D) 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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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財產權✔️釋字第 739 號
  • 過去的辦法只憑人數即可發起重劃,有失公平,對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造成不當限制。

  • 釋字第 739 號明確指出:法律若使人民喪失對財產的基本處分與控制權,已觸及憲法保障的財產權核心領域,屬違憲。

釋字第 739 號 【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案】              民國 105年7月29日

理由書

......

  獎勵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範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土地所有權人未達十二人時,僅須過半數土地所有權人,即可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不問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比率為何;土地所有權人十二人以上時,僅須七人即可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不問發起人人數所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比率為何,亦不問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之比率為何,皆可能迫使多數土地所有權人或擁有更多面積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面臨財產權(C)居住自由被侵害之危險,難謂實質正當,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居住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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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170

 獎勵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範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如土地所有權人未達十二人時,僅須過半數土地所有權人,即可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不問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比率為何;土地所有權人十二人以上時,僅須七人即可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不問發起人人數所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比率為何,亦不問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之比率為何,皆可能迫使多數土地所有權人或擁有更多面積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面臨財產權與居住自由被侵害之危險,難謂實質正當,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财产权居住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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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9360
獎勵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自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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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8396
13依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舊獎勵土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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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3787
13依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自辦市地重劃,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7人以上即得發起成立籌備會,而不問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之比率為何之規定,係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下列何種基本權?
(A) 結社自由
(B) 工作權
(C) 財產權
(D) 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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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發起人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未就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比率為規定;於以土地所有權人七人以上為發起人時,復未就該人數與所有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比率為規定,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由籌備會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以及同辦法第九條第六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籌備會為重劃計畫書之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等,均屬重劃會之職權,卻交由籌備會為之,與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不符,且超出同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目的與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之程序,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於核定前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及分別送達核定處分於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程序,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將重劃計畫相關資訊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及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准之市地重劃計畫,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各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等,均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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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尚難遽謂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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