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自辦市地重劃,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7人以上即得發起成立籌備會,而不問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之比率為何之規定,係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下列何種基本權?
(A)結社自由
(B)工作權
(C)財產權
(D)遷徙自由
統計: A(125), B(24), C(2220), D(60), E(0) #3428042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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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辦法只憑人數即可發起重劃,有失公平,對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造成不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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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39 號明確指出:法律若使人民喪失對財產的基本處分與控制權,已觸及憲法保障的財產權核心領域,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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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39 號 【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案】 民國 105年7月29日 理由書 ...... 獎勵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範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如土地所有權人未達十二人時,僅須過半數土地所有權人,即可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不問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比率為何;土地所有權人十二人以上時,僅須七人即可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不問發起人人數所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比率為何,亦不問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之比率為何,皆可能迫使多數土地所有權人或擁有更多面積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面臨財產權(C)與居住自由被侵害之危險,難謂實質正當,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
獎勵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範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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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尚難遽謂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