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社會福利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現社會保險制度,立法者得據此制定相關法律
(B)基於社會福利原則,失業之民眾得要求國家提供其工作機會
(C)關於社會福利之給付措施,立法者有較大之立法形成空間,不受司法機關審查
(D)關於社會福利之給付措施,立法者有較大之立法形成空間,不受平等原則之拘束
統計: A(2090), B(110), C(48), D(45), E(0) #3428030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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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72 號 民國 88年1月29日 理由書 ㄧ、法律之制定與修正,為立法院之職權,行政院依憲法規定,僅得對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本法實施滿二年後,行政院應於半年內修正本法,逾期本法失效」,係指行政院應於本法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本法實施所面臨問題,並向立法院提出修正案而言。行政院已依同條規定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向立法院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尚不發生本法效力存否之問題,合先敘明。 二、「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現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及「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既為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明定之基本國策,立法機關自得制定符合上開憲法意旨之相關法律(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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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152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此條文被學界通說認為是「方針條款」或「綱領性規定」,旨在揭示國家應努力的目標,而非賦予人民直接向國家請求給予特定工作機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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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失業民眾不能直接依據此條款要求國家提供具體的工作機會。此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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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福利的給付措施,立法者確實有較大的立法形成空間,可以衡酌國家資源、社會需求等因素進行規劃。然而,這並不表示其不受司法機關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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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司法院大法官)仍可對社會福利相關法律是否符合憲法意旨,例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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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關於社會福利給付的解釋(如釋字第485號)都顯示司法機關會對相關措施進行合憲性審查。因此,此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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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前述,立法者在制定社會福利給付措施時,雖然有形成空間,但仍應受到憲法平等原則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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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差別待遇必須有合理的理由,並符合目的與手段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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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在審查社會福利法規時,也會審視是否符合平等原則的要求。因此,此敘述是錯誤的。
(A)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現社會保險制度,立法者得據此制定相關法律
(B) 基於社會福利原則,失業之民眾得要求國家提供其工作機會
(C) 關於社會福利之給付措施,立法者有較大之立法形成空間,
(D) 關於社會福利之給付措施,立法者有較大之立法形成空間,
釋字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