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禁止查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以及其他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物,限制債權人之債權實現,乃為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的何種基本權利?
(A)平等權
(B)生存權
(C)工作權
(D)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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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218), C(9), D(125), E(0) #3428036

詳解 (共 9 筆)

#640525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禁止查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以及其他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物,限制債權人之債權實現,乃為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的何種基本權利?
(A) 平等權❌
  1. 平等權(憲法第7條)涉及差別待遇的合理性,與禁止查封生活必需品的措施無直接關聯。
  2. 此措施非為確保平等,而是為保障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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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生存權✔️
  1. 生存權 源自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並結合 人性尊嚴 原則。生存權保障人民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條件,包含食物、燃料、金錢等生活必需品。

  2. 司法院釋字第  596號解釋 指出,強制執行時保留債務人及其家屬基本生活所需,是為了避免使其陷入無法生存的困境,符合憲法對生存權的保障(《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53條參照)。

釋字第 596 號   

理由書

....

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查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以及其他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物,並於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又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等規定,雖因此限制債權人之債權之實現,但為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之生存權(B)所必要,尚無違於憲法上之比例原則。至禁止執行之債務人財產範圍,並不以上開強制執行法規定者為限,倘立法者基於憲法保障特定對象之意旨,或社會政策之考量,於合於比例原則之限制範圍內,仍得以法律規範禁止執行特定債務人之財產。

(C) 工作權❌

工作權(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從事工作的自由與機會,與禁止查封生活必需品的措施無直接關係。

 

(D) 財產權❌
  1. 財產權(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對財產的支配權,但禁止查封的目的是保護債務人的基本生活,而非其財產支配權。
  2. 相反,此措施限制了債權人的財產權(債權實現)以優先保障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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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禁止查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以及其他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物,限制債權人之債權實現,乃為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的何種基本權利?



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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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1125

禁止查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以及其他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物,並於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又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等規定,雖因此限制債權人之債權之實現,但為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之生存權所必要,尚無違於憲法上之比例原則。至禁止執行之債務人財產範圍,並不以上開強制執行法規定者為限,倘立法者基於憲法保障特定對象之意旨,或社會政策之考量,於合於比例原則之限制範圍內,仍得以法律規範禁止執行特定債務人之財產。

釋字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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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3304
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禁止查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以及其他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物,限制債權人之債權實現,乃為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的何種基本權利?
(A) 平等權
(B) 生存權
(C) 工作權
(D) 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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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於私法上之債權,係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之範圍,國家為保護人民私法上之債權,設有民事強制執行制度,俾使債權人得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使用強制手段,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加以執行,以實現其債權,至債務人於強制執行中,雖有忍受國家強制力之義務,惟為維護其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生存權及其他基本人權,立法者仍得衡酌債權人私法上債權實現及債務人生存保護必要,於不違反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立法禁止對於債務人部分財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查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以及其他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物,並於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又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等規定,雖因此限制債權人之債權之實現,但為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存權所必要,尚無違於憲法上之比例原則。至禁止執行之債務人財產範圍,並不以上開強制執行法規定者為限,倘立法者基於憲法保障特定對象之意旨,或社會政策之考量,於合於比例原則之限制範圍內,仍得以法律規範禁止執行特定債務人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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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224

這題的核心在於**「人命比債務更重要」**。
答案選 (B) 生存權。大法官在釋字第 596 號中講得很清楚:雖然債權人(討債的人)有權利拿回錢,但不能把債務人(欠債的人)逼到死路,連下一餐、下一桶瓦斯都沒著落。
以下是用白話文為你拆解這號解釋的邏輯:
? 核心觀念:生存權的底線
當一個人的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扣押)時,法律必須留下一條「生路」。
* 為什麼要留東西?
根據《強制執行法》和大法官的見解,如果把債務人家裡所有的食物、燃料(瓦斯)、生活費全部搬光,那這個人跟他的家人就無法活下去了。這違反了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生存權。
* 到底要留多少?
法律規定要保留「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的物資與金錢。
* 二個月:這是一個緩衝期,讓債務人有時間去尋找其他資源或工作,不至於立刻餓死。
* 項目:食物、燃料、基本薪資(部分扣押限制)等。
? 選項解析:為什麼其他不對?
* (A) 平等權:這題不是在討論「為什麼他有、我沒有」的差別待遇問題,而是在討論「活不活得下去」的問題。
* (C) 工作權:查封食物跟「能不能去上班」沒有直接關係。雖然沒飯吃很難工作,但這號解釋強調的是最基本的「生存」。
* (D) 財產權:
* 這是一個常見的陷阱!
* 對「債務人」來說,他的財產被拿走是財產權受損,但法律禁止查封這部分是為了保住他的命(生存權)。
* 對「債權人」來說,法律禁止查封這些東西,反而限制了債權人的財產權實現(因為不能趕快把債拿回來)。
* 大法官認為:為了保住債務人的「生存權」,稍微限制債權人的「財產權」是合理的(符合比例原則)。
⚖️ 考試記憶口訣
這題考的是**「強制執行的生路」**:
* 看到 禁止查封、二個月、生活必需品 → 直接連結 (B) 生存權。
* 原理:生存權 > 財產權(命比錢大)。
這類題目在《強制執行法》或《憲法》考科中非常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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