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禁止查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以及其他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物,限制債權人之債權實現,乃為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的何種基本權利?
(A)平等權
(B)生存權
(C)工作權
(D)財產權
統計: A(15), B(2726), C(8), D(113), E(0) #3428036
詳解 (共 8 筆)
- 平等權(憲法第7條)涉及差別待遇的合理性,與禁止查封生活必需品的措施無直接關聯。
- 此措施非為確保平等,而是為保障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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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權 源自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並結合 人性尊嚴 原則。生存權保障人民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條件,包含食物、燃料、金錢等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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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596號解釋 指出,強制執行時保留債務人及其家屬基本生活所需,是為了避免使其陷入無法生存的困境,符合憲法對生存權的保障(《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53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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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96 號 理由書 .... 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查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以及其他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物,並於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又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等規定,雖因此限制債權人之債權之實現,但為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之生存權(B)所必要,尚無違於憲法上之比例原則。至禁止執行之債務人財產範圍,並不以上開強制執行法規定者為限,倘立法者基於憲法保障特定對象之意旨,或社會政策之考量,於合於比例原則之限制範圍內,仍得以法律規範禁止執行特定債務人之財產。 |
工作權(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從事工作的自由與機會,與禁止查封生活必需品的措施無直接關係。
- 財產權(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對財產的支配權,但禁止查封的目的是保護債務人的基本生活,而非其財產支配權。
- 相反,此措施限制了債權人的財產權(債權實現)以優先保障生存權。
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禁止查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以及其他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物,限制債權人之債權實現,乃為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的何種基本權利?
禁止查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以及其他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物,並於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又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等規定,雖因此限制債權人之債權之實現,但為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之生存權所必要,尚無違於憲法上之比例原則。至禁止執行之債務人財產範圍,並不以上開強制執行法規定者為限,倘立法者基於憲法保障特定對象之意旨,或社會政策之考量,於合於比例原則之限制範圍內,仍得以法律規範禁止執行特定債務人之財產。
釋字596
(A) 平等權
(B) 生存權
(C) 工作權
(D) 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