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科學」之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A)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B)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
(C)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D)科學之經費,於各級政府中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統計: A(626), B(81), C(89), D(1269), E(0) #3428031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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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165 條 (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生活之保障)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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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基本國策) I.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B),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II.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C)。 |
- 憲法第164條雖然規定了教育、科學、文化經費的最低比例,但它是針對這三者合併的經費,且中央、省、市縣有不同的比例要求。
- 憲法或增修條文並沒有單獨規定「科學之經費」於各級政府中不得少於一個統一的百分之十五。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更是取消了憲法第164條的比例限制,改為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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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164 條 (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之比例與專款之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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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基本國策) I.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B),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II.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C)。 III.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IV.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V.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VI.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VII.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VIII.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IX.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X.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D),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XI.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XII.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XIII.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
憲法第 165 條A選項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B選項
1.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C選項2.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第 164 條D選項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科學之經費,於各級政府中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A)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B)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
(C)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D) 科學之經費,於各級政府中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之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