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非屬於事實行為?
(A)行政機關內部之公文交換
(B)警察以手勢指揮汽車駕駛人
(C)強制驅離不服集會遊行解散命令之群眾
(D)地方政府之拆除大隊拆除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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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 B(5698), C(772), D(282), E(0) #223314

詳解 (共 5 筆)

#271177
解散命令<-一般處分強制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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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102
警察的即時強制大部分都是事實行為,特別是運用物理上的強制力時,例如對違法遊行的人強制驅離、對違規停車的車輛為拖吊、警械的使用等等。
來源:http://scu99lawb.pixnet.net/blog/post/8959032-%E9%87%8D%E9%BB%9E%E6%95%B4%E7%90%86(%E8%A1%8C%E6%94%BF%E8%99%95%E5%88%86%E8%88%87%E4%BA%8B%E5%AF%A6%E8%A1%8C%E7%82%BA%E4%B9%8B%E5%8D%80%E5%88%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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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537
交通警察在交叉路口,一般係向在場之眾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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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7250
警察以手勢指揮汽車駕駛人是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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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6850

(B)警察指揮交通之行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

 
交通警察指揮交通時,應認為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之授權,得代表所屬警察機關為指揮交通之單方、公權力措施。
交通警察在十字路口,一般係向在場之眾多用路人以手勢為前進或停止通行之指揮。雖交通警察並不清楚受指揮之用路人為何人,以及確切之人數多少,但其指揮之對象即在場看見其指揮手勢之用路人。因此,交通警察之指揮交通,係對在場之用路人依此一特徵而可確定其範圍之人
而指揮交通係交通警察於十字路口之指揮,係對用路人之交通限制或交通禁止之通知,若用路人違反,警察可對用路人為禁制行車甚至開罰之行為,故警察指揮交通對人民之法律上權利與義務產生變動,具有法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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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9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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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警察指揮交通之行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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