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核屬行政本質所具有之:
(A)行政保留權
(B)行政特權
(C)行政豁免權
(D)行政秘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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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9), B(806), C(30), D(222), E(0) #184420

詳解 (共 3 筆)

#342696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85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3年12月15日

解釋爭點

真調會條例違憲?

解釋文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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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09
行政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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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268
行政特權=不予公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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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1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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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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