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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9年 - 99 基層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概要(重複)#4392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9年 - 99 基層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概要(重複)#4392

年份:99年

科目:公職◆憲法

40 依司法院釋字第624號解釋,某甲當兵時因涉及強盜,被軍事法院羈押6個月之後,判決無罪,可否聲請冤獄賠償?
(A)可以,服兵役期間亦屬廣義公務員,遭羈押影響其服公職權利
(B)可以,判決無罪之前有遭羈押者,即有權聲請冤獄賠償,不論軍事或一般刑事訴訟程序
(C)不可以,某甲服兵役期間不適用冤獄賠償
(D)不可以,因為冤獄賠償法僅限於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不包括軍事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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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18319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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