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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9年 - 99 基層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概要(重複)#4392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9年 - 99 基層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概要(重複)#4392

年份:99年

科目:公職◆憲法

39 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按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之見解,該規定是否違反憲法關於言論自由之保護?
(A)違反,憲法關於言論自由屬絕對保障,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B)違反,猥褻物品雖然應禁止散布,但以民事制裁即可,不得以刑法加以規範
(C)不違反,猥褻物品破壞社會性價值之秩序,具有可非難性,以刑罰宣示憲法維護平等和諧之性價值秩序,手段合理
(D)不違反,猥褻物品與政治、學術無關,非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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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18318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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