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需用土地人變更工程設計,致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應如何處理?
(A)廢止徵收
(B)撤銷徵收
(C)徵收失效
(D)收回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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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72), C(8), D(2), E(0) #710339
統計: A(409), B(72), C(8), D(2), E(0) #710339
詳解 (共 4 筆)
#1171443
廢止徵收-合法之徵收處分,使其向將來失其效力
撤銷徵收-違法之徵收處分,使其溯及既往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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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007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9 條(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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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442
| 第 49 條 |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 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 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 ,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 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 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 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 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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