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規定對兒童少年進行緊急安置,其緊 急安置時間以幾小時為限?
(A) 24小時
(B) 36 小時
(C) 48 小時
(D) 7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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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3), C(26), D(498), E(0) #969650

詳解 (共 1 筆)

#1321403
第 5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
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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