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可如何處理?
(A)應立即發還
(B)即行拍賣
(C)得予變賣
(D)得予毀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4), B(39), C(241), D(4992), E(0) #2686554
統計: A(264), B(39), C(241), D(4992), E(0) #2686554
詳解 (共 4 筆)
#4711026
行政罰法 第 39 條
扣留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
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得沒入之物,有毀損之虞
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
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
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得沒入之物,有毀損之虞
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
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
132
0
#4981556
容易壞的東西➞先變賣換錢
有危險的東西➞銷毀
8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