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且不能補正
(B)行政處分於訴願審議期間已經原處分機關撤銷
(C)訴願人對於已經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
(D)行政處分所憑理由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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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8), B(460), C(478), D(4077), E(0) #2686561
統計: A(358), B(460), C(478), D(4077), E(0) #2686561
詳解 (共 10 筆)
#4710723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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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865
訴願
程序不合:不受理 -------->(A)、(B)、(C)
實體不合:無理由→決定駁回 -------> (D)
訴訟
程序不合:裁定駁回
實體不合:無理由→判決駁回
90
0
#5066851
訴願法77條不受理情形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A)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B)。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C)。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D訴願法第78條:訴願無理由,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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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1011
D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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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282
40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且不能補正--不受理
(B)行政處分於訴願審議期間已經原處分機關撤銷--不受理
(C)訴願人對於已經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不受理
(D)行政處分所憑理由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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