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Jee
沒錯,★★★★★★★★★★★★,...
連帶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法第 273 條)。
A) 錯在 「僅得」向丙請求清償30萬
連帶責任 —— 得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273)。
所以,若改成得向丙請求30萬也可以的,但不是*僅*,對乙也可
請求全部或一部都行,但誰對外支付了,對內就可以向另一個人請求分擔價額。
33 被繼承人甲生前積欠乙銀行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之債務,甲之遺產僅有價值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