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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臺中市挑戰勞動知識王_大專組_六、維護勞工權益(勞動基準科)#116239 | 科目:勞動知識王◆大專院校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臺中市挑戰勞動知識王_大專組_六、維護勞工權益(勞動基準科)#116239

年份:112年

科目:勞動知識王◆大專院校

33. 請問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幾日,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有關雇主得不經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A)1日。
(B)2日。
(C)3日。
(D)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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