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室內活動室不得設置於地下層
乙、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臺階
丙、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扶手直徑應在 3 至 4 公分範圍內
丁、水龍頭採分散設置者,至少有總量 1/3 以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
(A)甲丙
(B)甲丁
(C)乙丙
(D)丙丁
統計: A(2337), B(1088), C(471), D(601), E(0) #1508268
詳解 (共 8 筆)
甲、室內活動室不得設置於地下層(O)
乙、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臺階(X)
正解: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
丙、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扶手直徑應在 3 至 4 公分範圍內(O)
丁、水龍頭採分散設置者,至少有總量 1/3 以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 (X)
正解: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
第 9 條
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樓層建築者,其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
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且
不得設置於地下層。
二、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一樓。
三、應設置二處出入口,直接面向避難層或走廊。
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室內活動室設
置於一樓至三樓,不受前項第一款使用順序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 17 條
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
得小於二百四十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一
百八十公分。
二、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
三、確保走廊之安全且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
四、使用適當之遮雨設施,避免走廊濕滑。
第 18 條
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幼兒園樓梯之淨寬、梯級尺寸,除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
已依建築法取得 F3 使用類組(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者外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類別 │樓梯寬度│級高尺寸│級深尺寸 │
├────────────┼────┼────┼─────┤
│供幼兒使用之主要直通樓梯│一百四十│ │ │
│ │公分以上│十四公分│二十六公分│
├────────────┼────┤以下 │以上 │
│設置於室內活動室或室內遊│七十五 │ │ │
│戲空間內部使用之專用樓梯│公分以上│ │ │
└────────────┴────┴────┴─────┘
二、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一般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七十五公分以
上,供幼兒使用之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五十二公分至六十八公分
範圍內。
三、扶手之欄杆間隙,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如為裝飾圖案
者,其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扶手直徑應在三公分至四公分
範圍內。扶手外側間若有過大之間隙時,應裝設材質堅固之防護措施
。
四、樓梯位置之配置,應注意整體動線之暢通、方便使用,並注意照明;
其踏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第 24 條
衛生設備之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
(一)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含座墊)為二十五公分(得正負
加減四公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二歲以
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
(二)小便器:高度不得逾三十公分,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
式小便設施。
(三)水龍頭:間距至少四十公分,水龍頭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有三分
之二以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
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四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七公分。
(四)洗手臺: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五十公分;
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六十公分。洗
手臺前應設置鏡子。
(五)隔間設計:盥洗室應有隔間設計,並得依幼兒不同年齡發展之特質
,在兼顧幼兒安全之原則下,以軟簾或小隔間及門扇或門簾為之,
得裝設門扇者,不得裝鎖;隔間高度不得高於教保服務人員之視線
。
(六)淋浴設備:盥洗室(含廁所)內,應設置淋浴設備,並有冷水及溫
水蓮蓬頭及幼兒扶手,並在兼顧幼兒隱私及安全下,裝設隔間,隔
間設計依前目規定辦理。
(七)盥洗室(含廁所)之地面應採防滑裝置,避免積水或排水不良。
- 為樓層建築者,其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且不得設置於地下層。
-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一樓。
- 應設置二處出入口,直接面向避難層或走廊。
- 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二百四十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一百八十公分。
- 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
- 確保走廊之安全且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
- 使用適當之遮雨設施,避免走廊濕滑。
- 幼兒園樓梯之淨寬、梯級尺寸,除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已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並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幼兒園設立許可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 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一般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七十五公分以上,供幼兒使用之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五十二公分至六十八公分範圍內。
- 扶手之欄杆間隙,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如為裝飾圖案者,其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扶手直徑應在三公分至四公分範圍內。扶手外側間若有過大之間隙時,應裝設材質堅固之防護措施。
- 樓梯位置之配置,應注意整體動線之暢通、方便使用,並注意照明;其踏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 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
- 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包括座墊)為二十五公分(得正負加減四公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
- 小便器:高度不得逾三十公分,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式小便設施。
- 水龍頭:間距至少四十公分,並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應設置於盥洗室(包括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四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七公分。
- 洗手臺: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五十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六十公分。洗手臺前應設置鏡子。
- 淋浴設備:
- 每樓層至少一處盥洗室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
-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每班均設盥洗室;盥洗室均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
-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班級內盥洗室之淋浴設備,得計入每樓層盥洗室設置淋浴設備之數量。
- 隔間設計:在兼顧幼兒隱私及安全之原則下,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一目、第二目及前目衛生設備,其雙側應以軟簾或小隔板,及前側應以門扇或門簾隔間,且不得裝鎖。但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其前側得不隔間。
- 隔間高度,不得逾一百二十公分。但淋浴設備設置於專供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內者,不在此限。
- 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衛生設備之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 大便器:男生每十五人一個;女生每十人一個。
- 小便器:男生每十五人一個。
- 水龍頭:每十人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