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下列哪些方式取得?
(A)區段徵收
(B)保留徵收
(C)一併徵收
(D)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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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36), C(24), D(80), E(0) #3502706
統計: A(90), B(36), C(24), D(80), E(0) #3502706
詳解 (共 4 筆)
#7317279
都市計畫法48條 ---公保地的取得方式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A)
三、市地重劃。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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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213條
1.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征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2.前項保留征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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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保留徵收只就將來所需用的土地,先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將來"範圍, 並沒有正式取得公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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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2.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3.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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