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根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有關課程用詞之定義,其中「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屬於下列何者?
(A)一般課程
(B)專門課程
(C)教育特殊課程
(D)教育專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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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1660), C(102), D(11853), E(0) #399517
統計: A(282), B(1660), C(102), D(11853), E(0) #399517
詳解 (共 10 筆)
#57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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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584
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
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 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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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699
107年已完成修法囉! 先教檢,再實習!
最新法規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776
師資培育法 第三條修正: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
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
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
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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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950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
(一)應為本部核定培育之師資類科,並依培育之師資類科開設下列課程:
1、中等學校: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
及選修課程。
2、國民小學: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
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及選修課程。
3、幼兒園: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學實
習課程及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其教保專業知能課程應依幼兒教育幼兒
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規定辦理。
4、特殊教育學校(班):一般教育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
特殊教育各類組(身心障礙組或資賦優異組)專業課程及特殊教育各
類組(身心障礙組或資賦優異組)選修課程。
5、中小學校: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
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及選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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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7747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
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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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981
普通課程到底是指哪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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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074
| 專門課程 | 國語、數學、社會、自然 … |
| 教育專業課程 | 教心、教哲、班經、教材教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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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836
答又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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