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除非有下列何種情形,得以例外提出?
(A)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者
(B)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C)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D)事實於法院並非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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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4), C(85), D(3), E(0) #130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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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26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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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第 447 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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