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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聯合統一考試_一般行政人員-法制組:民法及民事訴訟法概要(重複)#52932 |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聯合統一考試_一般行政人員-法制組:民法及民事訴訟法概要(重複)#52932

年份:105年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33.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除非有下列何種情形,得以例外提出?
(A)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者
(B)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C)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D)事實於法院並非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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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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