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關於支付命令修法後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具有執行力
(B)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
(C)需釋明
(D)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加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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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89), C(40), D(27), E(0) #1341098

詳解 (共 2 筆)

#1858285

民訴法第521條(支付命令之效力)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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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3139

(A)具有執行力(O)
(B)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X;無確定判决相同之效力。得為執行名義)
(C)需釋明(O)
(D)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加以救濟(O)

民事訴訟法 第 521 條 (支付命令之效力)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 511 條 (聲請支付命令應表明之事項)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 第 516 條 (提出異議之程式)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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