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人數的規定,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A)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B)不得低於十二人
(C)不得超過三十人
(D)不得低於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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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22), C(4296), D(44), E(0) #94395
統計: A(134), B(22), C(4296), D(44), E(0) #94395
詳解 (共 2 筆)
#610440
幼照法第18條
2歲以上未滿3歲 每班以16人為限
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每班以30人為限
2歲以上未滿3歲 每班以16人為限
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每班以30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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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900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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