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16歲之甲到外地就讀高中,母親請同樣居住在該地的阿姨乙與房東丙簽訂租賃契約供甲居住。
但是甲偷偷將應給付房租之租金挪作他用,積欠租金達2個月,丙要終止租約,應將通知寄
給何人?
(A)乙本人
(B)甲之法定代理人
(C)甲本人
(D)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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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66), C(12), D(3), E(0) #3159787
統計: A(290), B(66), C(12), D(3), E(0) #3159787
詳解 (共 3 筆)
#6521249
16歲之甲到外地就讀高中,母親請同樣居住在該地的阿姨乙與房東丙簽訂租賃契約供甲居住。 但是甲偷偷將應給付房租之租金挪作他用,積欠租金達2個月,丙要終止租約,應將通知寄 給何人?
(A) 乙本人
(B) 甲之法定代理人
(C) 甲本人
(D)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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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40 條第1項及第2項
Ⅰ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Ⅱ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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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之承租人為與甲簽訂租約之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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