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乙、丙3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雖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A地,但甲占有使用
A地全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銀行,未經甲、丙之同意,效力未定
(B)甲不得使用收益A地全部
(C)甲出租A地供丁停車,屬處分行為,有效
(D)丙與戊簽訂A地之買賣契約,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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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77), C(46), D(103), E(0) #3159795
統計: A(28), B(177), C(46), D(103), E(0) #3159795
詳解 (共 5 筆)
#6522716
甲、乙、丙3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雖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A地,但甲占有使用A地全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銀行,未經甲、丙之同意,效力未定
(A) 乙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銀行,未經甲、丙之同意,效力未定
民法第819條第1項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釋字141
共有之房地,如非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則各共有人自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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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不得使用收益A地全部
民法第818條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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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出租A地供丁停車,屬處分行為,有效
租賃係債權行為,為對共有物之管理行為。
民法第820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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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丙與戊簽訂A地之買賣契約,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生效力
買賣契約係債權行為,而債權行為不以行為人對標的物具處分權為必要。
補充:如丙欲處分共有物之規定
民法第819條第2項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因本題之共有物係土地,故得適用土地法。
土地法第 34-1 條第1項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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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9936
A.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依照釋字141 有效
B.正確
C.甲出租行為屬於820條第1項之管理行為,未依分管契約,不得為使用收益,否則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D.丙戊出賣a地之行為屬於土地法34-1第1項之處分工作物、土地之行為,為促進共有物經濟效用,避免他共有人把持造成僵局,故共有人多數決同意即得處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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