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信義之狼」甲經常流連於台北市信義區各夜店獵豔。某日,甲又來到 L 夜店,沒 多久便注意到身材惹火的靚女乙。甲藉機找乙搭訕,兩人交談一會後,甲點了一杯 飲料請乙女喝,但其趁乙不注意時,在飲料內推了幾顆俗稱液態快樂丸(即為 GHB,無色無味,屬中樞神經抑制劑,10 至 20 分鐘產生作用)。乙不疑有詐,幾口 便將飲料喝完,十幾分鐘後,乙開始神智不清。甲見機不可失,立刻將乙攙扶離開 夜店,搭乘計程車至附近的旅館,性侵得逞。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 依強制性交罪論處
(B) 依乘機性交罪論處
(C) 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D) 成立強制性交罪與乘機性交罪,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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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 C(33), D(3), E(0) #384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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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589
答案是 (C) 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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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416

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可以表達意願,只是表達能力比較弱。如果被害人不能表達意願的是行為人所造成的。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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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9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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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222 條 1.犯前條之罪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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